许小明、张建国、厦门坤霖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通源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小明、张建国、第三人厦门坤霖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2026)闽0681民初245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次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漳州开发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6年4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