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勇敏、福建省吉途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厦门湖里分公司:
原告吴亚分与被告苏勇敏、福建省吉途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厦门湖里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6年4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