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天航央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檀陈峰: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鑫诚超润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天航央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檀陈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7143元及资金占用费(以24825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计算,暂计至2026年3月13日利息为655.79元,以12318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计算,暂计至2026年3月13日利息为294.6元,以上利息暂计共950.39元),上述本息暂共计38093.39元;2、本案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11日09时00分(遇法定休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6年4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