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畅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龙海市卡妮尔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畅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闽0681民初9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漳州市畅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龙海市卡妮尔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94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损失自2023年9月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9元,减半收取374.5元,由被告漳州市畅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6年4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