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鑫、龚梅:
本院受理原告龙海市毅利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鑫、龚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龙海市毅利捷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65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6年4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