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斌: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榕腾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斌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向原告依法繳付未履行的出资人民币 102000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海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6年4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