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秀玲:
本院受理原告曾伟龙与被告陈秀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曾伟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饲料款)3606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6年4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