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福金纸业有限公司、宁津县宝典纸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付振宁:
原告赵凤祥与被告漳州福金纸业有限公司、宁津县宝典纸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付振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6)闽0681民初309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2026年5月21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审判庭(4)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6年4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