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大同琴行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和声钢琴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大同琴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335175.5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35175.57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4日09时00分(遇法定休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6年4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