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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闽0104民初11046-1号-新华网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法院公告

(2025)闽0104民初11046-1号

公告编号: 10006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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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铁恒: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翔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福州衡利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铁恒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汽车租赁合同》于2025年10月26日解除;二、判令被告周铁恒向原告支付车辆租金8535元;三、判令被告周铁恒向原告支付车辆维修费15764元;四、判令被告周铁恒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400元;五、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由原告代付的罚款2500元;六、判令被告周铁恒赔偿原告车辆钥匙损失1200元;七、判令被告周铁恒赔偿原告律师费3000元;八、判令被告周铁恒以423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的逾期付款损失;九、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周铁恒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海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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