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梅珍:
本院受理原告王木兰与被告张梅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32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200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5月29日09时00分(遇法定休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6年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