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剑林:
本院受理原告金刘超与被告徐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681民初11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徐剑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刘超支付货款64552元和逾期付款损失,损失以64552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7日至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金刘超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9元,减半收取714.5元,由被告徐剑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6年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