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双、郭维国、郭承家、黄鑫、曹丹、陈超、王照汉: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绎象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双、郭维国、郭承家、黄鑫、曹丹、陈超、王照汉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告罗双、郭维国向福州绎象建材有限公司缴付出资款25万元;二、判令被告郭承家对罗双、郭维国向福州绎象建材有限公司缴付出资款25万元范围承担连带责任;三、判令黄鑫、曹丹、陈超、王照汉对罗双、郭维国向福州绎象建材有限公司缴付出资款25万元范围承担连带责任;四、判令七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海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6年3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