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秋琴:
本院受理原告李静与被告郑秋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5534元及利息【以105534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4月23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6年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