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榕、陈查媒、陈国元: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志榕、陈查媒、陈国元银行卡纠纷一案[(2025)闽0681民初11701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6年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