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晓文:
原告福建大约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晓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告知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苏晓文立即向福建大约商务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车辆租金20000元;2、判令苏晓文立即支付福建大约商务有限公司的律师费1500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苏晓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天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6年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