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鑫榕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金鼎丰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鑫榕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4000元及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损失(以24000元为本金,自2022年1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如有)、公告费(如有)等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4月9日09时30分(遇法定休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6年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