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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林少文与被告泉州市悠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泉州市悠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柚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6年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