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利顺、祝水寿:
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衢江区李卫强物流服务部与被告李胜、祝利顺、祝水寿、福建省禹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6)闽0681民初66号],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衢州市衢江区李卫强物流服务部诉求:1.判令李胜、祝利顺、祝水寿支付车辆租金365957元,并自2023年6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福建省禹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租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李胜、祝利顺、祝水寿、福建省禹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天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港尾人民法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6年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