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少华:
原告梁雅宾与被告刘少华、第三人梁传艺赠与合同纠纷一案[(2025)闽0681民初658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第三人梁传艺赠与被告刘少华1112102.95元行为无效。二、被告刘少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梁雅宾赠与财产1112102.95元。三、驳回原告梁雅宾等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6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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