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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闽0681民初10189号-新华网
若案件未上诉,本案将于2026年3月24日生效,福建省万众鸿泰城市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万众鸿泰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法院公告

(2025)闽0681民初10189号

公告编号: 10006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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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万众鸿泰城市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万众鸿泰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漳州市育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万众鸿泰城市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万众鸿泰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新盈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681民初10189号民事判决书:一、福建省万众鸿泰城市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漳州市育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53899.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自2025年2月21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数,加计50%计算);二、福建省万众鸿泰城市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漳州市育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4000元;三、万众鸿泰集团有限公司应对本判决第一、第二项确定的福建省万众鸿泰城市发展建设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漳州市育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对福建新盈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五、驳回漳州市育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3658元,由福建省万众鸿泰城市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万众鸿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140元,由福建省万众鸿泰城市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万众鸿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保全申请费1359.4元,由福建省万众鸿泰城市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万众鸿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若案件未上诉,本案将于2026年3月24日生效,福建省万众鸿泰城市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万众鸿泰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6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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