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信(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弗仕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融信(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融信(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退还安徽弗仕通实业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0万元;2.请求判令融信(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安徽弗仕通实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3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请求判令融信(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安徽弗仕通实业有限公司因诉讼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4.请求判令融信(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0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6年02月0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