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安: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友联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小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杨小安向福州友联包装有限公司支付加工定制费38920元;2.请求判令杨小安向福州友联包装有限公司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3892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上浮50%即年利率4.5%计算逾期付款利息);3.请求判令本案案件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均由杨小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6年02月0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