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世鸿:
本院受理原告闽杉(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罗世鸿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闽杉(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罗世鸿所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于2025年2月27日解除; 2.判令被告罗世鸿立即向原告闽杉(福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租金5251.95元、违章罚款及违章违约金639元、车辆维修费9010元、路边停车费846元、事故有责违约金及车辆折旧费988.2元、合同解除违约金1105.71元、抵扣被告押金6000元后,合计11840.86元;3.判令被告罗世鸿立即赔偿原告闽杉(福建)科技有限公司因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1000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6年02月0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