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仓山区新玥界房地产中介服务部、福州市仓山区阳光道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翁立琳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新玥界房地产中介服务部、福州市仓山区阳光道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撤销原告翁立琳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阳光道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福州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中介服务合同》及《房屋交易服务合同》中关于仓山区建新镇半道路68号麓岭花园地下室1层720微型车位的条款;2.依法判令福州市仓山区阳光道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新玥界房地产中介服务部向翁立琳返还中介费3000元;3.依法判令福州市仓山区阳光道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新玥界房地产中介服务部向翁立琳返还过户服务费1800元、解押费8000元、税费18890元;4.依法判令福州市仓山区阳光道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新玥界房地产中介服务部向翁立琳返还律师费6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福州市仓山区阳光道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新玥界房地产中介服务部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6年02月0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