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世纪金源大酒楼有限公司、黄宝存:
本院受理原告华瑶氏(福建)企业总部管理有限公司与龙海世纪金源大酒楼有限公司、黄宝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次日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漳州开发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6年02月0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