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明辉:
本院受理原告许伟祥与被告范明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范明辉向许伟祥支付货款人民币89040元及资金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2、判令被告范明辉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案件受理、保全费、保函费、公告费等)。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16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6年0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