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嘉兴: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固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嘉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5000元;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13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6年0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