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进磊: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市奇嗨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进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一、依法判令解除福州市奇嗨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朱进磊于2022年9月17日签订的《电动车租赁协议书》;二、依法判令朱进磊立即向福州市奇嗨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电池,若无法返还则按市场价值5800元予以赔偿;三、依法判令朱进磊向福州市奇嗨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2775元及利息(租金以22775元为计算标准,每日违约金按千分之五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返还电动车且还清租金之日止);四、依法判令朱进磊向福州市奇嗨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律师费3000元;五、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用由朱进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6年0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