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强:
本院受理(2025)闽0681民初5001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陈兴强、淮南市恒信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兴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赔偿款17348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1.2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负担34元,由被告陈兴强负担257.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6年0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