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韵电子产品(福州)有限公司、陶久香、陈平、袁恒兰:
本院受理原告厦门印象谷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恒韵电子产品(福州)有限公司、陶久香、陈平、袁恒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恒韵电子产品(福州)有限公司立即向厦门印象谷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装修款人民币14942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49420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35%的标准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6月30日为3684.65元);以上金额暂合计人民币153104.65元;二、判令陈平在未实缴出资80万元范围内、袁恒兰在未实缴出资10万元范围内、陶久香在未实缴出资1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由恒韵电子产品(福州)有限公司、陈平、袁恒兰、陶久香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6年0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