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有生:
本院受理(2025)闽0681民初9390号原告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展盛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柯有生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柯有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展盛建材经营部货款12050元及利息(以12050元为基数,自2025年9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元,公告费140元,由被告柯有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6年0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