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毅方达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江榕与被告福州毅方达贸易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福州毅方达贸易有限公司立即涤除杨江榕作为该公司监事的工商登记备案事项;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0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6年0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