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炜亮:
本院受理原告云联城市交通(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严炜亮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各项损失合计12704.98 元;2、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等、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6年0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