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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闽0104民初9273-1号-新华网
中园(山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济南凌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恒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史庆超与被告中交四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园(山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济南凌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恒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济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
法院公告

(2025)闽0104民初9273-1号

公告编号: 10006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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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园(山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济南凌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恒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史庆超与被告中交四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园(山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济南凌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恒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济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四被告偿还原告本金5393052.34 元;2、四被告向原告支付以5393052.34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3日起至起诉之日2025年8月5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所得的利息303336.72元;3、四被告向原告继续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393052.3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所得的利息;4、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6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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