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孟舟: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叶森基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孟舟、张贤明、方长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管理费425903.7元,增值税税金639388.4元,附加税86158.87元;2、三被告立即支付返还原告垫付费用1606973.84元;3、三被告支付原告预期利益损失及违约金1548740.83元;4、三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因本次诉讼产生的律师费50000元;5、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用等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4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6年0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