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斌、福建省琪瑷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鼎一雷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斌、福建省琪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刘斌向原告支付款项267659.13元;2、判令被告刘斌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款项267659.13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1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福建省琪瑷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刘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20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6年0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