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钱隆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钱隆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福州钱隆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福建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支付桩基检测费118420元; 2.判令福州钱隆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福建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赔偿因其逾期支付检测费而给福建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造成的利息损失(以未付款项11842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0%计算,自福建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起诉之日起计至款项全额清偿之日止);3.判令由福州钱隆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烟台山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