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辉: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锦展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詹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詹辉向福州锦展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车辆使用费615元;2.判令詹辉向福州锦展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000元; 3.判令詹辉向福州锦展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收车费用2000元;4.判令詹辉自行主动处理其在使用车辆期间发生的交通违章情况,并向福州锦展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章违约金1100元;综上,扣除詹辉平台流水335.29元,詹辉共计应向福州锦展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7379.71元。5.判令詹辉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烟台山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