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蕴之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健与被告福建蕴之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手续费5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9000元(按汽车租赁租金总额198000元的50%计算);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6100元; 4.请求依法判决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金额合计人民币1551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烟台山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