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盛茂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炜光、杨璐璐:
本院受理原告陈冰与被告北京鑫盛茂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炜光、杨璐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原告陈冰与被告一北京鑫盛茂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培训项目服务协议》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一北京鑫盛茂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112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12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四倍为标准,自2024年11月5日起计算至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7月8日为9360.13元,暂合计121360.13元)。3、原告为主张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4000元由被告一承担。4、判令被告二陈炜光、被告三杨璐璐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烟台山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