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三乐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何妙红:
原告叶璐与被告福州三乐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何妙红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告知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福州三乐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何妙红立即到登记机关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涤除原告叶璐作为福州三乐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监事的公司登记(备案)事项;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福州三乐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何妙红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天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