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宝生态农业(漳州)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秀谦与被告绿宝生态农业(漳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681民初59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刘秀谦与被告绿宝生态农业(漳州)有限公司自2012年7月至2022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绿宝生态农业(漳州)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秀谦经济补偿3465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绿宝生态农业(漳州)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用140元,由被告绿宝生态农业(漳州)有限公司负担(因刘秀谦实际已先行支付,故应由被告绿宝生态农业(漳州)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刘秀谦)。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