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小心、陈如安、高明、钟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支行与被告高小心、陈如安、高明、钟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681民初484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高小心、陈如安、高明、钟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支行借款本金814190.3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从2024年4月5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高小心、陈如安、高明、钟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支行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若被告高小心、陈如安、高明、钟倩未按时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支行有权以高小心、陈如安提供的址在漳州开发区南滨大道9号招商卡达凯斯T10幢1404室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24元,由高小心、陈如安、高明、钟倩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若案件未上诉,本案将于2026年2月3日生效,高小心、陈如安、高明、钟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