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鹏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蔡鹏辉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681民初660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蔡鹏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代赔款项1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蔡鹏辉负担;公告费280元,由被告蔡鹏辉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若案件未上诉,本案将于2026年1月27日生效,蔡鹏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