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航央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正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天航央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结清装修工程款项,共计224857元人民币及法定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烟台山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