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金中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康东伟与被告福建省金中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上渡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福建省金中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31358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4313583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上渡街道办事处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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