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众耀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林桂芳与被告福州众耀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福州众耀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林桂芳1316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福州众耀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0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