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毅、林毅:
本院受理原告唯品甄选(福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毅、林毅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梁毅向唯品甄选(福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资1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林毅对被告梁毅在前述第一项未缴出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0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0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