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艳、张弓、王硕、第三人福州昱同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智诚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郭艳、张弓、王硕、第三人福州昱同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一郭艳在未出资475万元范围内对(2024)闽0104民初4952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第三人福州昱同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尚欠原告的债务暂计488386.78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二张弓在未出资25万元范围内对(2024)闽0104民初4952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第三人福州昱同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尚欠原告的债务暂计488386.78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三王硕对被告二张弓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上金额暂总计488386.78元;4.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天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2日


